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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4 17:46:00

年度廊坊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待遇规定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账户资金,年每人40元,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户内可共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参保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

(二)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为元。

1.门诊大病。尿*症:报销比例为85%,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报销比例75%,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2.门诊其他特殊疾病。病种范围: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严重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免疫系统疾病;贫血性疾病;精神障碍;慢性肾脏病;帕金森氏病;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小儿脑瘫。报销比例为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同时患多个病种的)为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乙类药品费用及乙类诊疗项目费用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固安县乡镇卫生院

85%

固安县一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5%

县、区属二级

75%

市属及其他二级

65%

市属三级

60%

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医院(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

2.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单胎顺产元,多胎顺产元,单胎剖腹产元,多胎剖腹产2元。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之日起所属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居民需在门诊进行白内障手术、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青光眼手术治疗的,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手术当天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5.参保居民治疗过程中需要转院的,医院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日期不连续的,按两次入院扣除起付标准。急诊与入院日期连续的,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参保地或统筹区内最高级别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及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诊治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统筹区外转院,参保人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参保居民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同意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并在经办机构备案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2.经办机构转诊: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域外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后,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三、大病保险待遇

廊坊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廊坊市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年按每人4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5万元。

起付线标准

费用分段(合规部分)

补偿比

10

1.3万元—5万元(不含)

55%

5万元—10万元(不含)

60%

10万元—15万元(不含)

65%

15万元—20万元(不含)

70%

20万元以上

75%

四、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一)统筹区(廊坊市)内住院:参保居民在固安县定点医疗机构或固安县域外、廊坊市域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身份证、医院直接结算。

(二)统筹区(廊坊市)外住院:经具有转外资质的医疗机构转诊或县级经办机构转诊,参保居民在市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须住院后48小时内电话或现场到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出院后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乡镇办事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材料如下: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诊断证明原件、住院全部病历复印件、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农业银行卡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或社保卡复印件,急诊证明及《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表》等相关资料。

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五)按有关*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本报销*策由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固安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就医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根据《廊坊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廊*办[]77号)、《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规[]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鉴定人员

年度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原新农合及原城镇居民),且患有符合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要求的参保居民,可申请鉴定,根据患病情况一次申请多个病种。

年度已享受过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居民不再申报,自动享受年报销待遇。

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一)门诊大病:尿*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严重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免疫系统疾病、贫血性疾病、精神障碍、慢性肾脏病、帕金森氏病、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小儿脑瘫。

三、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水平

四、申报日期及待遇享受

年度申报日期为:年7月3日—7月31日(节假日除外)。

自年开始,门诊特殊疾病中尿*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随时申报、鉴定,自申报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病种每半年(4月、9月)申报、鉴定一次,自发证之日起享受待遇。

五、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户籍在乡镇的参保居民到户籍地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事处(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申报。

马庄镇中心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柳泉镇中心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宫村镇中心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固安镇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礼让店乡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6144

渠沟乡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彭村乡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东湾乡卫生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东红寺乡卫生所居民医保办咨询—

知子营乡卫生所居民医保办咨询—

公主府乡卫生所居民医保办咨询—

医院居民医保办咨询—

户籍在城区的参保居民到城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咨询

六、申请所需资料

参保居民针对不同申报病种,准备相关鉴定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

2.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办理申请鉴定的参保居民需提供2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请在照片背后署名用于制作“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4.近期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未住院的准备门诊病历复印件);

6.能够明确诊断的相关理化检查(化验、影像等)回报单;

7.门诊特殊疾病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医院出具的资料要求必须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固安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相关理化检医院公章或诊断专用章。7月31日前,参保居民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办或城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七、组织专家鉴定

8月1日开始,对初审资料齐全的,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医药卫生专家组”专家对参保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申报资料建档封存,如有他用请提前进行复印。由于提交资料无法确定诊断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体检。未通过鉴定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办或城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回相关资料。

八、证件发放

通过专家组鉴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7月3日

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通知

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参保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县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期限

自年7月6日至年8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元、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府补贴*策

参保人缴费期内选择-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补缴不享受*府补贴。

五、与往年*策的区别

(1)为待遇领取人员发放《养老证》

为了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熟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策,了解待遇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在今年缴费期内,为待遇领取人员发放《养老证》。

(2)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的*策

缴费人员今年缴费档次与本人基本信息中缴费档次不同的,须填写《缴费变更明细表》,本人签字。

(3)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从今年1月开始,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其中(中央70元,省级15元,市级7.5,县级57.5元)。

六、参保程序

⑴未参保人员:参保人携带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一寸蓝底免冠彩照三张(缴费证上贴一张,参保表上贴两张,本人留存的参保表不贴照片),参保人如果是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1--2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在参保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填写《参保表》,重度残疾人还须填写《重度残疾人资格认定审核表》,*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元。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留指纹确认。

⑵已参保人员:年已参保,今年需续保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缴费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选择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七、参保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村街(居)委会。

望广大城乡居民朋友相互转告,在缴费期限内抓紧到参保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固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年7月5日

京南君u

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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