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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旭栋表决器重要代表的自我修养更重要mmkdc4mf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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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旭栋:表决器重要,代表的自我修养更重要


秘密投票是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投票权,而记名投票是议员或人民代表为了对其选民负责,公开表达自己的立场。如何在对选民负责的同时,兼顾代表自由行使权利的要求,是个不小的问题。全国 两会 刚刚结束, 两会 上表决器的使用又一次成为媒体讨论的话题。从《中国青年报》近日一则《表决器里的民主含量》的报道中可见,不少代表认为,与举手表决相比,电子表决器更符合民主程序,更尊重参与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考虑到举手表决时,投反对票的代表承受很大压力,表决器让使用者可以反对而不被别人知道,更利于不同意见的表达。言下之意,使用表决器代表了一种秘密投票的原则,让人可以充分实现个人选择的自由。但事实上,表决器和秘密投票真能画等号么?表决器和秘密投票并不是新鲜事物。在1838年的英国,宪章运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英国各地宪章派的代表递交了一份名为《人民宪章》的请愿书,要求:给予人民普选权,投票选举应秘密进行,废除议会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等等。请愿书后附了张图表,详细规定了秘密投票点和投票器的设置。投票点必须是一个独立封闭的小隔间,除投票人外,只有选举监察人才能靠近投票器。而那台由本杰明 杰里发明的投票器,打开盖子能看到5个数字,分别对应5个候选人的名字。选民把铜球投入其中一个数字孔洞,就完成了投票。无疑,最早的表决器,就是设计用来确保秘密投票的,但时过境迁,表决器的使用已有了很大变化。如今,电子表决设备分两类。一类是*治选举中常用的投票器,绝大多数用以保护秘密投票。一类是立法机构中使用的电子表决器,其中一部分设置成保密模式,来保护表决人的身份和意见;另一部分则用于点名表决,起记名投票的功能,例如:美国国会的决议中,每个议员将投票卡插入座位旁的终端里,议员按下红键表示否决,绿键表示同意,*键表示弃权,随后议员名字及其选择会显示在主席台后的大屏幕上。表决器只是个设备,问题关键在于,更符合民主价值的,究竟是代表秘密投票,还是记名投票。可参照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多月前,香港立法会进行的一场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例行会议。会上,几位议员提出动议,认为香港两家电力公司在获得庞大利润的情况下,仍大幅调高电费,引发市民和商界普遍不满,考虑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要求环境局局长出示两家公司关于收费提价的详尽资料。但环境局局长认为,动用该《条例》调查,会损害香港自由经济、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且公司已公开一定资料,出示更多资料并无必要。一时间双方相持不下,于是由主席提议,就该议案动议进行举手表决,后又由议员提议进行电子记名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是,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6人赞成,18人反对,1人弃权;而直选产生的议员,20人赞成,5人反对,由于未能分别获得过半数票,议案被否决。按香港立法会的《议事规则》,议案表决一般均采取点名形式,会场内设有电子表决系统供点名表决之用。由立法会秘书记录出席议员的姓名,而表决后主席须当场读出赞成、反对及弃权议员的姓名及数目。而表决必须同时获得工商界等功能界别团体选出的议员、各选区直选的议员过半数通过,才能最终成立。这次表决是在2月8日的立法会上进行的,各议员的相关发言、表决情况均实名记录在案,目的是确保选民对立法会活动的知情权。相关记录在立法会站上有详细记载。其实,秘密投票是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投票权,而记名投票是议员或人民代表为了对其选民负责,公开表达自己的立场。如何在对选民负责的同时,兼顾代表自由行使权利的要求,是个不小的问题。众所周知,美国大选推行一种特殊的选举人团制度,由各州按议会规定的方式选出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票选出总统与副总统。各州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人公开自己的立场,宣誓保证将票投给他所在*派推出的候选人。但凡事总有例外,1952年选举中,选民埃德蒙德 布莱尔就是这么一个违反规则的 失信选举人 。由于布莱尔符合相关所有条件,他理应被确认为选举权人。但阿拉巴马州民主*执委会主席却未确认布莱尔的资格,因布莱尔拒绝宣誓投票给*派候选人。官司闹到阿拉巴马州高院,高院支持布莱尔的主张,认为按美国宪法第12条修正案,选举人的基本自由应得到保障。官司继续移送到最高法院,却最终宣布布莱尔败诉。最高法院认为,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布莱尔应履行其选举人的职责,宣誓支持*派候选人,这与保障广大选民的选举自由并不矛盾。于是乎,在美国,最高法院的立场作为一个判例确立了下来:无论秘密投票与否,人民代表始终要做到对其选民负责,他的自由总是受到限制的。*治理论家卢梭曾有段名言,嘲讽英国的选举制度。他说,英国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因为他们只是在选举议会成员时才自由,而在两期选举之间他们是在奴役中,他们什么都不是。卢梭觉得,即便在选举中选出了符合自己意志的代表,但仍无法保证这些代表会乖乖行使他们的职责,贯彻人民的意志。这的确是现代*治制度的一大困境,而记名投票、表决器等制度设计,多少也为了监督那些人民代表,尽可能让他们恪尽职守,防止公权力的使用成为一场幻梦。但现实*治总是复杂的,即便代表们很少谋求私利,即便利用表决器以及各种秘密表决、公开表决的方式来规范其行为,不尽人意的情况仍所在多有。有本英国人写的小册子《官场病》,列举了英国议会中的复杂百态。凡议会中公开讨论一个问题,总会有几个代表骨干、几个核心小组,主导整个议程。他们中有对大会提纲丝毫没准备的人,有笨得连讨论什么都不明白的人,有耳朵发聋呆坐着的人,有夜里喝醉了酒觉得怎么办都行的人,有年纪很大却以健康为荣的人,有骑墙对什么意见都支持的人。当然每个代表对自己的议题都洞若烛火,但对其他议题却很难做到了解。无论秘密表决与否,他们究竟能贯彻多少人民意志,实在存疑。事实上,上述第四、第五类人早就睡着了!别觉得可笑,在这个问题上,与其研究怎么改进表决器,还不如考虑如何让代表更负责,提高代表的自我修养吧!(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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